關于3.15消費者權益日黑板報的資料素材
導語:2014年9月15日,國家工商總局召開新《消法》半年工作情況通報會,對新《消法》實施半年以來的工作進行總結。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在通報會上表示,在7月份對10家電商約談之后,阿里巴巴集團、京東商城、1號店等電商平臺能夠帶頭整改,網(wǎng)絡消費環(huán)境逐漸改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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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3.15消費者權益日黑板報的資料素材: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
使用須知
投訴要求
1、在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;
2、有明確的被訴方;
3、有具體的投訴請求,事實和理由;
4、投訴人應當是消費者爭議的利害關系人;
5、未超出投訴期限(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內的);
6、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;
7、消費者投訴時應當說出自己的姓名、地址、電話號碼或其他聯(lián)系方式和被申訴方的名稱、地址和電話號碼。
8、消費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憑證;
不予受理
1、經(jīng)營者之間的購銷方面的糾紛;
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
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
2、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產(chǎn)生的糾紛;
3、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、使用、保管、自行拆動,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;
4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非用于生活消費的,但農(nóng)民購買直接用于農(nóng)業(yè)生產(chǎn)的生產(chǎn)資料除外;
5、商品或服務系無償所得或受贈送的,但為促銷所提供的贈品、免費服務除外;
6、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, 已經(jīng)知道其存在瑕疵,而又以該瑕疵提出申訴的;
7、商品超過規(guī)定保修期或保證期限,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.;
8、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超過投訴期限的(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);
9、法院、仲裁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已經(jīng)受理或處理的;
10、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。
修訂關注
四點:
1、法律將對網(wǎng)購欺詐說“不”。
2、消費者個人信息,經(jīng)營者不得擅自泄露。
3、商品“三包”,七日不再是硬約束。
4、缺陷商品,消費者或將不再“舉證難”。
實施詳情
2014年9月15日,國家工商總局召開新《消法》半年工作情況通報會,對新《消法》實施半年以來的工作進行總結。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在通報會上表示,在7月份對10家電商約談之后,阿里巴巴集團、京東商城、1號店等電商平臺能夠帶頭整改,網(wǎng)絡消費環(huán)境逐漸改善。
2014年10月,工商總局出臺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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